證照類別 | 台胞證遺失1天特急件 |
---|---|
證照效期 | 5年 |
辦理天數 | 1個工作日 |
可停留天數 | 依護照期限為準 |
所需資料 | *特殊規定需於送件當天早上10:00送出簽證處,隔天早上回件至代辦公司* 1. 相片:6個月內拍攝之2吋白色背景相片1張(請勿穿著白色衣服) 2. 中華民國身份證正反影本:已滿14歲以上者需附 3. 中華民國護照影本:有效期3個月以上之護照影本 4. 台胞證:尚有效期之台胞證或更名前尚有效期之台胞證均須繳回 5. 戶口名簿影本:未滿14歲之申請人需附 6. 戶籍謄本正本:更改過姓名(無論是否更名前有無辦過台胞證均需附上戶籍謄本正本)或未滿14歲申請人需附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7. 遺失件請附上報案證明 |
特別備註 | *星期日及香港公眾假期不算工作天 *未領有身分證者附上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職業為新聞從業工作者,申辦時間冗長,不一定會依照一般人民申辦時間及出發前核發,未免耽誤既定行程,敬請提早送件 一、以警察人員身分申請者,附內政部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同意函 二、以一般人民身分申請者,免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年內免再填表申請 三、以教育人員、國軍人員或公務員身分申請者,附服務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 四、以退離職政務人員及從事涉及國家機密人員,請填明預定進入大陸地區期間,送審查會審查 五、身分未據實填寫,經查證屬實者,該申請許可自始無效(視同未經許可),仍應依規定裁罰 六、臺灣地區人民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於出境前辦理。一般人民因故不及事先申請,於出境前由申請人或代辦旅行社向境管局機場、港口 服務站填具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申請。(不得事後補辦) 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同條例第九十一條第 一項規定:「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八、人不在台灣請勿在台灣申請此項業務 *.必要時簽證組得以要求額外資料。若簽證送出被拒或要求撤件,將收手續費用NT$300元整 |
Contact
代 表 人:林 俊 名 | 電 話:02-25065778 | 傳 真:02-25046887 | 服 務 時 間:週 一 至 週 五 09:00--12:30 / 13:30--18:00
官 網:www.angeltravel.com.tw | Email : service@angeltravel.com.tw | 地 址:台 北 市 10487 中 山 區 長 春 路 232 號 5 樓
品 質 保 障 協 會 北 字 第 856 號 | 交 觀 甲 第 5214 號 | 創 立 於 1992 年 | Angel Travel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