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照類別 | 中華民國護照(小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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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照效期 | 5年 | |
辦理天數 | 4個工作日 | |
簽證機關 | 簽證機關: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地址: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2號3~5樓 電話:02-2343-2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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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件領件時間 | 送件時間:週一至週五早上08:30-下午5:00 領件時間:週一至週五早上08:30-下午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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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 | https://www.boca.gov.tw | |
所需資料 | 1. |
舊護照(1份): 尚未過期者需附上。 |
2. |
身分證正本(1份):滿14足歲需附上。 | |
3. |
2吋大頭照片(2張):六個月內彩色白底大頭照(頭頂到下巴距離需3.2至3.6公分之間,需露耳、露眉、不可露齒)。照片背面簽名。 | |
4. |
初次申辦護照者,須提供經戶所<人別確認>後之護照申請表格正本。申請人需親自簽名並提供緊急聯絡人資料。 | |
5. |
監護人身分證正本(1份): 申請者未滿18歲需附上 | |
6. | 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1份): 申請者未滿18歲父母離異需附上 | |
特別備註 | *適用未滿14歲的孩童* 1.外文姓名及外文別名,請用大寫英文字母書寫。 2.外文姓名拼音,如非中文姓名國語音譯請示證明文件。 3.建議外文姓氏與直系血親或兄弟姊妹拼法相同。 4.外文別名,應符合一般使用姓名之習慣,倘為特殊姓名,請提示證明文件。 【人別確認】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必須親自持申請護照應備文件,至任一戶政事務所 臨櫃辦理「人別確認」。 已持有舊護照者,則免辦人別確認。應備文件如下: 1.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 2.請繳交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彩色白底照片,頭頂到下巴距離需3.2至3.6公分之間。 3.年滿14歲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 4.未滿14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請繳驗戶口名簿正本或繳交最近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騰本並由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或法定代理人陪同親自辦理,陪同辦理者應繳驗親屬關係。 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或政府機關核發可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正本及影本)。 不須附戶籍謄本。 凡因更改中文姓名申換新照者,皆須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相關規定"將原外文姓名列為新照之外文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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