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照類別 | 中華民國護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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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照效期 | 10年 | |
辦理天數 | 2個工作日 | |
簽證機關 | 簽證機關: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地址: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2號3~5樓 電話:02-2343-2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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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件領件時間 | 送件時間:週一至週五早上08:30-下午5:00 領件時間:週一至週五早上08:30-下午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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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 | https://www.boca.gov.tw | |
所需資料 | 1. |
舊護照(1份): 尚未過期者需附上。 |
2. |
身分證正本(1份): 滿14足歲需附上。 | |
3. | 2吋大頭照片(2張): 六個月內彩色白底大頭照(頭頂到下巴距離需3.2至3.6公分之間,需露耳、露眉、不可露齒)。照片背面簽名。 | |
4. | 初次申辦護照者,須提供經戶所<人別確認>後之護照申請表格正本。申請人需親自簽名並提供緊急聯絡人資料。 | |
5. | 監護人身分證正本(1份): 申請者未滿18歲需附上 | |
6. | 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1份): 申請者未滿18歲父母離異者需附上 | |
特別備註 |
【人別確認】首次申請護照者,須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臨櫃辦理「人別確認」。 已持有舊護照者,則免辦人別確認。應備文件如下: 1.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 2.請繳交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彩色白底照片,頭頂到下巴距離需3.2至3.6公分之間。 3.年滿14歲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 4.未滿14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請附戶口名簿正本或三個月內之戶籍騰本並由直系 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或法定代理人陪同親自辦理,陪同辦理者應繳驗親 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或政府機關核發可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 正本及影本)。 【更改姓名】 不須附戶籍謄本。 凡因更改中文姓名申換新照者,皆須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相關規定"將原外文姓 名列為新照之外文別名"。 【役男出入境】 自108年4月29日起,役男護照效期將與一般民眾相同,均為10年,且護照亦不再加蓋兵役管制章戳。惟依役男出境管理辦法規定,役男出境應事先申請許可: 1. 役男申請短期出境請至內政部役政署網站( https://www.ris.gov.tw/departure/app/ )申請出國核准後,再行出國。 2. 國內在學役男出境,雙聯學制、交換學生或出國研究、進修等,請向國內就讀學校申請出國。 3. 出境就學、居住未滿1年之僑民役男及歸化我國國籍者、大陸、香港、澳門地區來臺設籍未滿1年之役男,請至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出境核准。 現役役男應向服役(勤)單位申請出境核准後,再行出國。已退伍(役)、免役或免除兵役義務者,出國不須申請核准程序,但退伍後短期內要出境,請務必攜帶相關證明文件正本,以備國境人員查驗。 【役男】定義 1.年齡屆19歲之年1月1日起至36歲之年12月31日止,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具我國國籍在臺灣地區曾設有戶籍男子。年齡計算:當年-出生年(例:民國108年-89年次=19 歲)。 2. 89年次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之役男,於民國108年期間,「兵役年齡」皆為19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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