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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提供辦理各類證件的詳細資料,建議辦理之前先做參考,如有疑問也可參考官方網站。

For reference only, if there is any doubt can also refer to the official website。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證照類別 中華民國護照
證照效期 10年
辦理天數 5個工作日
簽證機關 簽證機關: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地址: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2號3~5樓
電話:02-2343-2888
送件領件時間 送件時間:週一至週五早上08:30-下午5:00
領件時間:週一至週五早上08:30-下午5:00
網址 https://www.boca.gov.tw
所需資料

1.

舊護照(1份): 尚未過期者需附上。

2.

身分證正本(1份): 滿14足歲需附上。
3. 2吋大頭照片(2張): 六個月內彩色白底大頭照(頭頂到下巴距離需3.2至3.6公分之間,需露耳、露眉、不可露齒)。照片背面簽名。
4. 初次申辦護照者,須提供經戶所<人別確認>後之護照申請表格正本。申請人需親自簽名並提供緊急聯絡人資料。
5. 監護人身分證正本(1份): 申請者未滿18歲需附上
6. 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1份): 申請者未滿18歲父母離異者需附上
特別備註
【護照表格書寫注意事項】
1.外文姓名及外文別名,請用大寫英文字母書寫。
2.外文姓名拼音,如非中文姓名國語音譯請示證明文件。
3.建議外文姓氏與直系血親或兄弟姊妹拼法相同。
4.外文別名,應符合一般使用姓名之習慣,倘為特殊姓名,請提示證明文件。
【人別確認】首次申請護照者,須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臨櫃辦理「人別確認」。 已持有舊護照者,則免辦人別確認。應備文件如下:
1.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
2.請繳交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彩色白底照片,頭頂到下巴距離需3.2至3.6公分之間。
3.年滿14歲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
4.未滿14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請附戶口名簿正本或三個月內之戶籍騰本並由直系 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或法定代理人陪同親自辦理,陪同辦理者應繳驗親 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或政府機關核發可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 正本及影本)。
【更改姓名】
不須附戶籍謄本。
凡因更改中文姓名申換新照者,皆須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相關規定"將原外文姓 名列為新照之外文別名"。
【役男出入境】
自108年4月29日起,役男護照效期將與一般民眾相同,均為10年,且護照亦不再加蓋兵役管制章戳。惟依役男出境管理辦法規定,役男出境應事先申請許可:
1. 役男申請短期出境請至內政部役政署網站( https://www.ris.gov.tw/departure/app/ )申請出國核准後,再行出國。
2. 國內在學役男出境,雙聯學制、交換學生或出國研究、進修等,請向國內就讀學校申請出國。
3. 出境就學、居住未滿1年之僑民役男及歸化我國國籍者、大陸、香港、澳門地區來臺設籍未滿1年之役男,請至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出境核准。
現役役男應向服役(勤)單位申請出境核准後,再行出國。已退伍(役)、免役或免除兵役義務者,出國不須申請核准程序,但退伍後短期內要出境,請務必攜帶相關證明文件正本,以備國境人員查驗。
【役男】定義
1.年齡屆19歲之年1月1日起至36歲之年12月31日止,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具我國國籍在臺灣地區曾設有戶籍男子。年齡計算:當年-出生年(例:民國108年-89年次=19 歲)。
2. 89年次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之役男,於民國108年期間,「兵役年齡」皆為19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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