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會),於2009/5/6日邀集外交部、教育部、交通部及衛生署等主管機關開會協商,並達成新流感相關退費機制之共識為處理原則:
旅客問1:國外旅遊警示的根據為何?
回答: 國外旅遊警示分級表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 http://goo.gl/RnbCV6
旅客問2:國外旅遊警示為紅色燈號,其退費標準為何?
回答: 適用由交通部觀光局所公佈之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28條規定處理之。
第二十八條(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條文敘述如下: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得解除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方應將已代繳之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扣除後之餘款退還甲方。但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使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與利益,乙方依前項為解除契約之一部後,應為有利於旅遊團體之必要措置(但甲方不得同意者,得拒絕之),如因此支出必要費用,應由甲方負擔。(*甲方係指/旅客;乙方係指/旅行社)
旅客問3:國外旅遊警示為橙色燈號,其退費標準為何?
回答: 適用由交通部觀光局所公佈之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28條之一規定處理之。
第二十八條之一(出發前有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條文敘述如下:
出發前,本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得解除契約。但解除之一方,應按旅遊費用百分之_補償他方(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旅客問4:國外旅遊警示為黃色燈號(疫情第二、三級),其退費標準為何?
回答: 適用由交通部觀光局所公佈之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27條規定處理之。
第二十七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條文敘述如下: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證照費用,並依左列標準賠償乙方:
一、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二、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三、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五、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日或開始後到達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簽證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甲方係指/旅客;乙方係指/旅行社)
旅客問5:國外旅遊警示為橙色燈號(疫情第四級),其退費標準為何?
回答: 由觀光局就個案處理之結果,隨時發佈新聞。
旅客問6:出國旅遊的保險保障,除了旅行社200萬責任險、3萬元意外醫療外,有針對新流感的保險保障嗎?
回答:a. 旅客可以增加「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
b. H1N1新型流感已被衛生署列為第一類「法定傳染病」,可獲健保理賠。
c. 提醒消費者,醫療險通常有30天的等待期,若於等待期間染病保險公司將無法理賠,民眾宜儘早規劃醫療保障。
*詳情請自行洽詢及依各保險公司的規定為主。
★機票,自由行~不適用以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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